




汽车吊安全使用事项:
行驶前,应检查并确认各支腿的收存无松动,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。内燃机水温在80摄氏度-90摄氏度范围内,水温未达到80摄氏度时,不得高速行驶。 汽车吊启动前,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,手制动器应锁死,并应参照燃机安全操作交底启动内燃机。启动后,应怠速运转,检查各仪表指示值,运转正常后接台应液压泵,待压力达到规定值,油温超过30摄氏度时,方可开始作业。 轮式汽车吊完全依靠支腿来保持它的稳定性和机身的水平状态,所以在作业前,应全部伸出支腿,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,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。工作的场地应该保证平坦坚实,并应与沟渠,基坑保持安全距离。 起重臂的工作幅度是由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决定的,不同幅度有不同的额定起重量,作业时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,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,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,留出适当空间。 汽车吊作业时,其液压系统是通过取力器以获得内燃机的动力。其操纵杆一般设在汽车驾驶室内,因此,汽车吊起吊作业时,汽车驾驶室要封闭,室内不得有人,以防误动操纵杆,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,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。 作业中发现汽车吊起倾斜、支腿不稳定等异常现象时,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,使汽车吊恢复稳定。以免造成汽车吊倾翻事故,不准使用紧急制动,下降中严禁制动。 汽车吊带载回转时,重物因惯性造成偏离与吊钩的垂直度而大幅度晃动,使汽车吊出于不稳定状态,容易发生事故。操作应平稳,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,转向应在稳定后进行。

起重机安全操作检查
1、两台或多台起重机联合工作时,起吊重量轮胎式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允许起重量之和的75%、履带式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允许起重量之和的70%,每台起重机的负荷不得大于该机允许重量的80%。 2、起重物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,起吊物吊在空中时,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。 3、起升和降下重物时,速度应均匀、平稳,保持机身的稳定,防止重心倾斜,严禁起吊的重物自由下落。 4、从卷筒上放出钢丝绳时,至少要留有5圈,不得放尽。 5、起吊易燃、易爆危险品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,无安全措施不得随意起吊。 6、配备必要的灭火器,驾驶室内不得存放易燃品。雨天作业,制动带淋雨打滑时,应停止作业。 7、工作中不准进行任何维修保养工作。 8、夜间工作需有良好的照明。 9、工作完毕,应将机车停放在坚固的地面上,吊钩收起,各部制动器刹牢,操纵杆放到空挡位置。 10、履带式起重机长途转移工作场地(1km以上)时,必须用平板车拖运;短途转移(1km以内)时,臂杆应降到20-30°,并将吊钩收起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