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


老吊车师傅都不知道的吊车具体部位的保养维修
1、吊车传动机构的保养和维修 检查钢丝绳的固定装置是否符合要求,并检查其是否存在腐蚀、断丝、松股、断股、弯折、扭结、磨损、压扁等现象,如超过有关规定必须立即换新;检查吊钩有无断面磨损、剥裂、裂纹、扭转变形、开口度增加等缺陷及相关销轴、套有无严重磨损情况;检查滑轮是否设有防脱绳槽装置,滑轮转动是否灵活,滑轮绳槽、轮缘是否有破边、磨损、裂纹超标等状况。 2、吊车制动装置的保养与维修 检查机构运转时有无噪音,散热情况是否良好;检查和调整制动瓦和制动轮的间隙;检查制动器的弹簧、拉杆有无疲劳变形、裂纹等缺陷;查看变速箱、减速箱、外啮合齿轮等各部分的润滑情况以及液压油是否漏油;经常检查滤油器有无堵塞,安全阀在使用后调整值是否变动;各机构制动器的摩擦面上,不应有污物存在,遇有污物必须用汽油或稀料洗掉;检查车轮的踏面、轮轴是否有疲劳裂纹现象,车轮踏面轮轴磨损是否超标,运行中是否出现啃轨现象。 3、吊车金属结构的保养与维修 在使用期间,必须定期检查主要受力构件是否有整体或局部疲劳变形、松动、失稳、严重腐蚀、裂纹、损坏等现象,运输中要尽量设法防止构件变形及碰撞损坏;检查连接螺栓或铆固,特别是振动部件是否有松动、缺损等缺陷;检查结构连接、焊缝有无明显的变形开裂。 4、吊车电气系统的保养与维修 及时清扫电器设备上的灰尘、污垢,保证各配电箱、控制箱、各部分电刷及其接触面等部位的清洁;经常检查所有电缆、电线有无损伤,如发现损伤部分应及时包扎或更换;保证各安全装置行程开关的触点开闭可靠,触点弧坑应及时磨光;检查起重机电源与各机构是否设短路保护、失压保护、零位保护、过流保护及特殊起重机的超速、失磁保护。 5、吊车安全保护装置的保养与维修 检查起重机的超载保护装置、缓冲器、力矩限制器、极限位置限制器、防后倾翻装置、防风装置、防护装置的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,这些装置的运行是否灵敏可靠,如果超出规范是否可以及时发出报警信号,是否可以自动切断向危险方向运行的动力源。

吊车工程机械起重机械的使用要求是什么?
起重机械的使用要求: 尽管起重机械的种类很多,所吊运的物件多样,但都有一些基本的、普遍适用的安全技术要求。 1、每台起重机械的司机,都必须经过培训、考核合格,并持有操作证才准予操作。 2、司机接班时,应检查制动器、吊钩、钢丝绳和安全装置。发现性能不正常,应在操作前排除。 3、开车前,必须鸣铃或报警。操作中接近人时,亦应给予继续铃声或报警。 4、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。听到紧急停车信号,不论是何人发出,都应立即执行。 5、确认起重机上或其周围无人时,才可以闭合主电源。如果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,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电源。 6、闭合主电源前,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。 7、工作中突然断电时,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;在重新工作前,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。 8、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工作结束时,应将起重机锚定住。风力大于6级时,一般应停止工作,并将起重机锚定住。对于门座起重机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,风力大于7级,应停止工作,并将起重机锚定住。 9、司机对起重机进行维修保养时,应切断主电源,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;必须带电修理时,应带绝缘手套、穿绝缘鞋,使用带绝缘手柄的工具,并有人监护。 10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司机不应进行操作: (1)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时不吊; (2)信号不明确时不吊; (3)捆绑、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; (4)被吊物肯人或浮置物时不吊; (5)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缺陷或损伤,如制动器或安全装置失灵、吊钩螺母结构装置损坏、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; (6)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时不吊; (7)斜拉重物时不吊; (8)工作场地昏暗,无法看清场地、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; (9)重物棱角处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; (10)钢水(铁水)包装得过满时不吊。 11、起重机运行时,不得利用限位开关停车;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,除特殊紧急情况外,不得打反车制动。 12、不得在有载荷情况下调整起升、变幅机构的制动器。 13、起重机工作时,不得进行检查维修。 14、吊运重物不得从人头顶通过,吊臂下严禁站人。 15、在厂房内吊运货物应走指定通道。 16、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时,吊物(吊具)底面应离地面2米以上;有障碍物需要穿越时,吊物(吊具)底面应高出障碍物顶面0.5米以上。 17、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,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,并用小高度(200~300毫米)、短行程试吊车,再平稳地吊运。 18、吊运液态金属、有害液体、易燃、易爆物品时,必须先进行小高度、短行程试吊。 19、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,吊钧在低工作位置时,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。 20、起重机工作时,臂架、吊具、辅具、钢丝绳、缆风绳及重物等,与输电线的小距离不应小于的规定。 21、重物起落速度要均匀,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。 22、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。 23、流动式起动机,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,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。 24、吊运重物时不准落臂;必须落臂时,应先把重物放在地上。 25、吊臂仰角很大时,不准将被吊的重物骤然落下,防止起重机向另一侧翻倒。 26、吊重物回转时,动作要平稳,不得突然制动。 27、回转时,重物重量若接近额定起重量,重物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太高,一般在0.5米左右。 28、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,钢丝绳应保持垂直,各台起重机的升降、运行应保持同步,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。如达不到上述要求,每台起重机的起重量应降低至额定起重量的80%,并进行合理的载荷分配。 29、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,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(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)。 30、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。 31、禁止在起重机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,司机室应备灭火器。 32、每两年至少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。 33、起重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明确、符合标准。动作信号必须在所有人员退到安全位置后发出。


